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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工委党群工作部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暂行办法

  • 发布时间:2015-08-23
  • 来源: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费收缴、规范党费管理和使用,根据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及《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细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党费收缴

(一)党员交纳党费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2.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3.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1、2条规定交纳党费。

4.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1、2条规定交纳党费。

5.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6.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5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7.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8.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原是共青团员的预备党员,预备期间只交党费,不交团费,如果当月已交团费,可以从下一个月开始交纳党费。

9.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10.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1.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党工委上交省委组织部,再由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12.党员违反党纪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仍应按规定交纳党费;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也应按月交纳党费;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支部大会做出决议后,在上级党组织批准之前,仍应缴纳党费。

13.党员出国出境定居,从停止党籍之日起即停止交纳党费。

14.党员要主动按月、足额地向党组织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15.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党组织缴纳党费

1.党组织应当指定专人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党费收缴人员须将党员应交党费的比例及数额、实交数额、交纳时间等如实登记清楚。

2.下级党组织应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及时向上级党组织上缴党费。党支部(总支)应将党员当月交纳的党费在月底前上缴;各区所属基层党委,应按季度上缴党费;各区党委及各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应于当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分两次,将上缴党费存入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党费账户。

3.党费可以留存的单位为:各区党委和各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其他基层党组织的党费应全部上缴上级党组织。

4.各区及各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必须按照规定的比例向开发区党工委上缴党费。具体上缴党费的比例为:各区党委上缴党费的比例为下级缴纳总额的20%;各直属党委、党总支部上缴党费的比例为下级缴纳总额的70%。

5.各区及各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向开发区党工委上缴党费,应通过银行存入党群工作部党费账户,不得交纳现金。

6.上缴党费不得少交或拖延。对不足额或不如期缴纳的,上级党组织要进行催缴。被催缴的党组织自接到催缴通知之日起,须于30日内将所欠党费上缴,并书面报告欠缴原因。催缴不交的,要通报批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党费使用

(一)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二)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三)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党员。可用于举办党员培训班、组织员培训班及购买、印刷培训教材的支出。

2.订购党员教育资料。可用于为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订阅党报党刊,购买政治理论书籍和有关学习资料,印制党课教材。该项支出应控制在本年度党费留存额的30%以内。禁止订购专业研究和文艺娱乐性等与党员教育无关的报刊和书籍。

3.党员电化教育。可用于购置党员电化教育器材设备,购买和制作党员电化教育专题片、音像制品以及有关资料。

4.党内表彰。可用于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的支出。

5.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可用于因病弱及其他偶然原因而造成的生活困难党员、老党员的补助。

6.补助受灾党组织和党员。可用于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7.党费管理业务支出。可用于党费管理的票据、计算工具和与银行业务往来等支出。

8.经省委组织部同意的其他用项支出。

(四)使用或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五)每项党费支出,都应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和手续。申请使用单位须向承办党费管理工作的机构提交申请报告,说明使用理由及金额,由党费管理的承办机构集体讨论研究后,提出书面意见,严格按程序报批。具体审批权限为:

1.使用各区党费,数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经党费承办科(室)集体讨论研究,由各区党群人事部部长审批;数额在1000元以上至2000元(含2000元)的,由主管书记审批;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提交党委会讨论审批。

2.使用各直属党委、党总支部所管党费,数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报主管书记审批;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提交党委(总支)会讨论审批。

(六)党费支出在500元以下(含500元)的,可使用“党费使用审批单”,支出在500元以上的,应有书面请示。

(七)补助生活困难党员、老党员的支出或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的支出以及500元以下的其他支出,方可使用现金,平时库存现金余额不得超过100元,除此以外,一律通过转账或电汇方式支付。不得编造用途,用转账、电汇等方式套取党费现金。因超过规定数额或管理不善致使党费现金丢失的,责任者应予赔偿。

(八)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应将使用情况向拨款的党费管理承办部门写出专项报告。

三、党费管理

(一)党费由党委组织(党群)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党委组织(党群)部门负责党员教育管理的内设机构承办。不设组织(党群)部的有留存党费的党组织由相应的职能机构和人员负责管理。具体职责是:确定应开设的党费账户;起草使用或下拨党费的请示、报告并按程序进行报批;起草、印制使用或下拨党费的通知及拨付款项明细;起草向本级党的代表大会(党员大会)和本级党委(总支)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报告;起草和上报向上一级党组织缴纳党费情况和上级党组织下拨的专项党费使用情况的报告;定期了解和掌握本级党费收支结存情况;定期对下级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党群)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和出纳分设。会计负责管理总账、明细账、党费管理财务专用章,出纳员负责管理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党费管理法人名章和办理银行往来业务。财务机构每季度需向承担党费具体管理工作的职能机构提供本级党费收支结存情况、开支的主要项目并附银行对账单,定期提供下级党组织上缴党费明细。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等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并使用省委组织部“党费管理系统软件”对党费进行信息化管理。

(三)承担党费具体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承担党费具体财务工作的机构要明确工作职责,搞好工作衔接,严格按程序办事。每项党费支出,必须由承担党费具体管理工作的机构按程序进行报批并履行相应手续后,承担具体财务工作的机构方可办理党费款项的拨付。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批示或指令财务机构支出党费。

(四)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党群)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五)要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设立两个以上(含两个)党费账户,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借给他人使用或与其他账户混用,不得将党费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不得挪用、拆借和保留账外党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六)各级党费管理部门应选派思想政治素质好,党性强,作风正,有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能力较强,有一定财会知识的同志从事党费管理工作。组织(党群)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并保持其相对稳定。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理交接手续。

(七)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区党委,各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应当在党的代表大会或者党员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区党群部门和直属党委、党总支部负责党费管理的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党总支部委员会和管委会党群工作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八)各区党群人事部和各直属党委、党总支部负责党费管理的部门,每年1月底前要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开发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九)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本办法自 2010年7月1日起 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中共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工委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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