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至北景区公路部分路段旅游高峰期交通运输管理办法(试行)
- 发布时间:201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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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至北景区山门间旅游高峰期交通运输的应急和安全管理,确保旅游高峰期交通秩序,提升长白山景区的旅游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池北区至北景区公路部分路段”是指国道G331望云桥处至北景区新山门处和省道S509和平营子处至北景区旧山门处(以下称“限行公路”)。
北景区旅游高峰期是指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10月1日至10月7日游客相对集中,应急、安全管理及景区承载游客压力较大的相对固定时间。
第三条 本办法的管理工作应坚持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坚持限行公路安全、畅通、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公安交警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共同负责限行公路路段的管理。公安交警部门在“限行公路”望云桥处设置卡点,采取限制通行的措施实施交通管制;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对营运车辆进行管理。
长白山开发建设集团负责对售票区域的日常管理及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加强对购票游客的疏导、引导等。
长白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对游客上车区域的日常管理及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加强对游客上车行为的疏导、引导等。
安监局牵头协调“限行公路”的安全管理工作。
池北区、住建局、旅游局、综合执法支队、长白山质监局等相关部门依据工作职责进行管理。
第五条 “限行公路”有关事宜应提前30日向社会公布,并充分利用现代媒体及其他媒介广泛宣传。
第二章 限行管理
第六条 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和相关企业应建立联合工作机制,保证游客的出行顺畅和本办法的有效实施。
第七条 “限行公路”的限行时间采取与北景区开放、关闭时间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时间为:
7月1日—8月31日
限行时间 早4:00 解除限行时间 下午15:00
10月1日—10月7日
限行时间 早5:00 解除限行时间 下午15:00
游客数量超出景区承载能力,或发生自然灾害等其他应急特殊情况,采取临时开、闭或延时等措施。
第八条 旅游高峰期内,下列类型车辆可驶入“限行公路”:
(一)办法实施期间的摆渡接驳车辆;
(二)长白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大、中巴等营运车辆;
(三)长白山开发建设集团和长白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车辆;
(四)管委会有关部门及中省直有关部门的执法车辆等;
(五)应急工作车辆及施工工程车辆;
(六)执行警卫任务的车辆;
(七)“限行公路”两侧(包括景区内)的宾馆、林场、村庄及有关单位、个人的生产、生活车辆;
(八)在“限行公路”两侧宾馆住宿的自驾游客车辆及到其他景点游览的自驾游客车辆;
(九)二道白河镇、白河林业局及周边林场的工作车辆;
(十)各种旅游包车(18及以上客座)、出租车;
(十一)森林防火、消防等特种车辆;
(十二)其他确因需要须驶入“限行公路”的非营运社会车辆。
第九条 以旅游为目的的轿车等私家小型客车可停放在池北区内的公共停车场、宾馆或换乘中心,游客统一乘坐大、中巴车等车辆以摆渡接驳方式运送至北景区。
第十条 本办法规定可驶入“限行公路”的车辆须凭相关手续:
(一)第八条第三、四、五、六、十一款规定的相关车辆需提前到公安交警部门备案;
(二)第八条第十款规定的旅游包车凭包车营运手续驶入;
(三)第八条第七、九、十二款规定的相关车辆必须持有相关通行证明;
(四)第八条第八款规定的相关车辆由公安交警部门按照有关程序予以放行。
工作车辆、社会车辆的通行证明由公安交警部门发放,具体发放程序及必备要件按照公安交警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章 服务保障
第十一条 管委会各部门及相关企业应根据工作职责提供全方位服务保障:
(一)长白山开发建设集团、长白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公共停车场、大型宾馆、步行街和交通主要枢纽处等地点设立自动售票机,并完善售票服务设施;
(二)长白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或池北区公交公司应结合城区各游客集散地点及“限行公路”沿线景点、宾馆等场所,科学调整、设立旅游客运专线,方便游客乘车;
(三)群团组织应在公共停车场、步行街、城区主出入口和交通主要枢纽处设立志愿者服务站,为游客提供相应咨询和其他必要服务;
(四)医疗卫生部门应在公共停车场、步行街等必要地点设立临时卫生站并免费提供急救药品等;
(五)旅游部门与相关部门、企业协调配合,及时掌握旅游高峰期间景区道路各时段的交通情况、景区游客数量情况,及时通过媒体向外公布,提醒游客错峰出游,提醒景区分时、分段售票,便于疏散、分流游客和旅游车辆。配合运管部门严格检查旅行社包车是否具备合法手续。及时处理旅游投诉,保护游客合法权益。
(六)公安交警部门要在共停车场、交通主要枢纽处等车辆密集地点加大对机动车辆指挥和疏导力度,在城区主出入口、主要街道增设明显的指示牌,并完善交通标识、交通标志等必要交通信号;
(七)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非法营运车辆的治理,保障旅游高峰期游客出行顺畅;
(八)宣传部门、文广新局、信息中心等部门要大力宣传,充分利用短信、微信、电视、广播、LED显示屏、网站等各种媒介宣传限行及便民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进一步完善智能旅游交通体系,为游客提供更加便捷的交通体验;
第十三条 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旅游部门及相关企业要设立咨询服务电话,并广泛宣传公布。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四条 驶入“限行公路”的车辆须服从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的管理,禁止下列行为:
(一)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二)机动车上道路行使,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三)机动车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四)机动车不得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随意停放;
(五)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超车、掉头、倒车、停车;
(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禁止的行为。
第十五条 驶入“限行公路”的车辆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管委会各部门、长白山开发建设集团、长白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岗前培训和指导,依法依规开展工作,认真执行本办法,严禁发生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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